2012年,委托人张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约82万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长达十年,该案一直处于终本状态。委托人期间没有继续追索,债务人也从未主动联系还款。
2024年初,委托人经人推荐来到盈善律所咨询。团队的初步判断是:时间跨度大,但案件本身不复杂——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债务人在终本之后的十年里,是否产生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有,它在哪里;如果没有,它去了哪里。
接受委托后,第一步是系统性复查债务人当前的财产状况。以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为基础,我们逐项排查:不动产登记信息(北京市范围内)——无登记;银行账户——多个已销户,活跃账户余额极低;车辆登记——名下无车;证券账户——无持仓;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在杭州某公司有连续缴纳记录;婚姻登记信息——已于2014年办理离婚登记。
排查结果指向两个关键信息:债务人在杭州有稳定工作和社保记录;其婚姻状况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发生了变更。
基于上述发现,团队决定对债务人的婚姻财产安排进行深入调查。经调取离婚登记档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债务人与前妻在婚内共同拥有一套位于海淀区的住宅,在2014年的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债务人放弃其享有的份额,且未收取任何形式的对价补偿。
时间线的比对结果不需要任何法律训练也能看出问题:
判决后一年终本,终本后一年离婚,离婚后房产归前妻——三个时间点排列在一起,谁看了都知道这不是巧合。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团队代理委托人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诉讼中的核心论证逻辑: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负有82万元债务→该债务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未获清偿→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名下唯一的重大资产无偿转让→该转让行为使债务人客观上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直接影响了债权实现。五个环节构成一个完整的论证闭环。
庭审中,王先生的核心抗辩是:房产过户属于"正常的离婚财产分割安排"。我方从三个维度进行了反驳:时间维度——过户发生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且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后;对价维度——未收取任何对价,完全放弃了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事后行为维度——离婚后近十年,从未对房产分割的公平性提出异议。
风险提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有两道时间门槛——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以及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本案中债务人于2014年完成财产转移,至2024年启动撤销权之诉已逾十年,之所以未被时效拦住,是因为委托人在2024年之前从未实际知晓该财产转移行为。撤销权之诉在启动前应当首先评估时效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产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判决撤销债务人将其名下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前妻的行为,该房产份额恢复登记至债务人名下。
撤销权之诉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恢复了对海淀区住宅的共有权。团队立即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评估、拍卖程序,该房产份额的拍卖所得款项足以覆盖全部执行标的额以及判决生效以来累计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从代理案件到最终回款,前后历时约六个月。
这个案子从头到尾办下来,有一个细节让我印象很深。委托人第一次来律所的时候,带了一份皱巴巴的终本裁定,他说这份裁定在他家抽屉里放了十年。每年过年打扫卫生翻到,看一眼,放回去。不想扔,也不知道留着能干嘛。
他跟我们讲这段的时候语气平静,像是在说别人的事。但你想——一个人把一张纸放了十年没扔,这件事本身就说明了很多东西。
后来案子办成了,他从法院拿到执行款那天,给我们打了个电话。他说:"82万欠了12年,我都快忘了。你们记得。"说完沉默了几秒,补了一句:谢谢。
那天挂了电话之后我坐了很久。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有多复杂——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任何一个执业律师都能讲清楚——是因为它让我重新想了一遍"终本"这两个字对当事人到底意味着什么。对法院来说,它是一个结案的动作。对律师来说,它是一个程序的终点。但对当事人来说,它可能是一扇他以为已经关上了的门。你的工作,有时候就是告诉他:那扇门推开看看,说不定还能开。
根据我们所内终本案件的统计,十个终本案件里,大概有两到三个藏着可以追加的股东,一到两个有撤销权的适用空间,还有一到两个可以通过调查令挖出代持资产。真正彻底没救的可能不到一半。但前提是——有人愿意去翻开抽屉里那张皱巴巴的裁定书,认真地再看一遍。